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9-07-05 00:00:00 点击量:2286
本项目招标代理单位 江苏方洋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受项目业主 江苏方洋水务有限公司 委托对本招标项目 东港污水处理厂目视化项目设计、制作、安装 进行公开竞争性谈判采购,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1项目地点:连云港市徐圩新区。
2.2招标范围:东港污水处理厂目视化项目设计、制作、安装 ,详见目视化工程设计方案。
2.3项目概算:35 万元。
2.4工期要求:45 日历天,实际开始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2.5 质量要求: 合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
3.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 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3 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4与采购货物相适应的资质、资格等要求:
3.4.1投标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目视化、广告图文、标识牌设计、制作、LED灯安装等相关内容。
3.4.2投标人确定的授权委托人必须全程参与招投标过程(含异议投诉)。
3.4.3其他要求
●企业需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足够专业技术人员和长期售后服务系统;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投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投标单位中标后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或分包。
3.7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1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时间为:2019年7月5日至 2019 年7月10日;
4.2竞争性谈判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登录“徐圩新区非招标采购电子实施平台”, 网址“http://bids.hongaojs.com/”获取;
4.3竞争性谈判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4.4潜在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时查看“徐圩新区非招标采购电子实施平台”中有关该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答疑和相关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
注:初次在报名网址注册的潜在投标人请注意,由于审核注册的工作人员只在工作日审核,所以要适当考虑注册和审核时间,并自行承担后果。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2019-07-15 14:15
5.2递交地点: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国际物流服务中心(管委会大楼)403或404室。(视具体情况确定)
5.3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0.5 万元整。投标人必须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一工作日下午5点以前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账户缴纳,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招标人:江苏方洋水务有限公司
地 址: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国际物流服务中心429室
联系人:李 工
电 话:0518-82256126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方洋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国际物流服务中心425室
联系人:王 工
电 话:0518-82256052
邮 箱:1665129386@qq.com
序号 | 关 键 内 容 规 定 |
1 | 项目名称:东港污水处理厂目视化项目设计、制作、安装 |
2 | 项目地点:连云港市徐圩新区 |
3 | 项目概算:35万元,投标报价超过项目概算按废标处理。 |
4 | 招标范围:东港污水处理厂目视化项目设计、制作、安装 ,详见目视化工程设计方案。 |
5 | 工期要求:45日历天,实际开始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
6 | 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招标文件(竞争新谈判文件)的要求。 |
7 | 工程款支付方式: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内相关内容。 |
8 | 投标人资格要求: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
9 | 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后90日历天 |
10 |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文件要求正本1份,副本4份。所有投标文件均须提交给招标人,投标单位需存档的,请另外自行准备。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文件均不予退还。其他要求详见本章第3.5款具体规定。 |
11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9-07-15 14:15 |
12 |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国际物流服务中心(管委会大楼)403或404室。(视具体情况确定) |
13 | 开标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14 | 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
15 | 其他要求:投标人参与开标人员开标时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黑色签字笔。 |
16 | 现场踏勘联系人:张 工:18205132151 |
1.1.1本项目招标人: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1.1.2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1.1.3本项目名称: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1.1.4本项目地点: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1.1.5本项目概算:见“竞争性谈判公告”,投标报价超过项目概算按废标处理。
1.2.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项目的工期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除总工期要求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节点工期:
(1)项目开始实施后40天内完成设计安装;
1.2.3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本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格要求,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1.3.2 “竞争性谈判公告”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以及递交投标文件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投标人对接收到的一切与本次招投标工作有关的电子及纸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谈判文件、报价清单、图纸、答疑等,负有保密责任,不得随意传播,对于由此产生的各种责任由投标人承担,为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由投标人负责赔偿。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8.1 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8.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8.3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本项目中标后不允许分包。
构成本谈判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2.1.1本谈判文件包括:
(1)竞争性谈判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项目目视化工程设计方案;
(6)货物需求;
(7)投标文件格式。
2.1.2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谈判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3日前向招标人提出,要求采购人对谈判文件予以澄清。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迟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未按照澄清后的谈判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1谈判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电子版的形式发至所有投标人报名时预留的电子信箱内。
2.3.2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迟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3修改文件按本章第2.3.1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及时查阅谈判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谈判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1项目概算,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采购内容的市场行情,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编制的本次谈判的最高投标限价。
2.4.2本项目概算金额见“竞争性谈判公告”。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布的项目概算金额进行修改的,将通过电子版的形式发至所有投标人报名时预留的电子信箱内。
3.1.1 投标文件组成:
(1)综合评分索引表(若需要,自行编制)
(2)投标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授权委托书
(5)投标人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6)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7)设备器材供应安装及验收方案
(8)售后服务承诺
(9)东港污水处理厂目视化项目设计、制作、安装目视化标识物资
采购清单报价明细
★以上内容根据谈判文件要求提供并按顺序装订。
3.1.2谈判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2.1本项目为总价包干,投标人根据国家收费标准并结合行业和市场行情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价格应包括清单项目所确定范围内相应设备材料供应及安装的全部工作内容,不限于目视化工程及设备、标准附件、包装、运费、装卸、搬运(包括吊装)、保险、安装调试、指导培训、验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及政府管理部门收取的检验费用、质保期内维修费用和相关技术服务费用、设备交付前所产生的其它费用以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税金等各项应有的费用等全部费用,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的附属工程和临时工程的全部费用,即包括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管理费、规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实体检测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风险费和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招标代理费服务费、造价咨询服务费等所有费用。报价如有优惠,须在报价中反映。投标人依据工期内人工、机械、材料、设备等市场情况,全面考虑各种因素以及赶工抢工、交叉作业等措施以及自身管理情况等自主报价。
注: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标书评审评委费共计4000元,此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不单列,中标单位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至江苏方洋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缴纳此费用,此费用缴纳为合同签订的前提条件。
3.2.2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充分考虑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所列合同价格风险。
3.3.1本项目投标有限期为投标截止日后90日历天,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0.5万元,投标人必须于开标前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账户缴纳。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超出谈判文件规定时间和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视其为不响应谈判文件而拒绝其投标。
3.4.2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一工作日下午5:00之前。投标人应充分考虑资金的在途时间,确保投标保证金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前到达帐户,并承担其未能及时到帐的后果。不交纳投标保证金者取消其投标资格。
投标保证金汇入以下账户:
收 款 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开 户 行:招商银行连云港分行
帐 号:518900016410802
3.4.3投标保证金缴纳时应注明:东港污水处理厂目视化项目设计、制作、安装 投标保证金(如项目名称字数过多可简写关键字)。
3.4.4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非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且定标审批确定中标人后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确认中标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工程内容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退还。
特别提醒:投标保证金在上述规定的节点由徐圩新区财政局统一办理并退还至原账户,不开具收据也无需投标人前往。投标保证金的付方开户许可证中注明的开户行名称必须准确无误,如实际名称与开户许可证中注明的名称不一致请提前说明,否则招标人无法准确退还投标保证金。如因开户行名称问题导致投标保证金无法顺利退还则需由投标人携带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于每周一、三、五日上午,至徐圩新区管委会4楼427室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自行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如有疑问请致电0518-82256126联系确认,联系人:李 工。
3.4.5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经查属实的;
(3)中标人非不可抗力无故放弃中标项目的;
(4)中标人不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的;
(6)标中、标后被发现存在出借挂靠资质、提供虚假资料、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投标人(中标人)存在前款所述情形的,将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3.5.1投标单位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内容,投标文件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2投标文件应当对谈判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5.3投标文件要求正本1份,副本4份。投标文件正本须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副本可以复印,其正、副本一律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正确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投标文件中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未注明用何种语言和币种的,以中文和人民币为准。
3.5.4全套投标文件应无修改和行间插字。如有修改,须在修改处加盖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签字。
4.1.1投标文件应放入封袋内密封,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提交给招标人。
4.1.2投标文件的封袋上应标明招标人名称、标段名称,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2.1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2.2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1.1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5.1.2开标地点: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5.1.2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要求:
(1)由法定代表人出席投标的,开标时需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2)由授权委托人出席投标的,开标时需递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未按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开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第一阶段:宣布开标纪律,对谈判项目的工程概况、谈判流程、评标办法及其他特殊要求进行简单说明;
第二阶段:谈判评审小组审阅各投标单位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删除不合格的投标文件并告知对应投标人;
第三阶段:谈判评审小组根据项目和投标文件的实际情况与符合要求投标人进行谈判,所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同时进行第二轮报价。
本项目原则上采取两轮谈判,响应文件中已有的报价为第一轮报价,第二轮报价不得高于第一轮报价(开标现场临时增加工作内容的除外),第二轮报价为最终谈判报价。
谈判评审小组可根据第二轮报价情况临时增加一轮谈判,邀请投标单位进行第三轮报价,此情况下,第三轮报价为最终谈判报价。
第四阶段:现场宣读各符合要求投标单位的最终报价。
第五阶段:谈判评审小组根据最终的谈判报价为定标依据,推荐中标候选人。
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作书面记录,开标过后再对开标过程提出异议,招标人不再受理。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谈判评审小组负责。谈判评审小组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及以上的单数。
6.1.2 谈判评审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谈判评审小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1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本招标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6.4.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7日内作出答复。
7.2拟中标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将按有关规定及时与中标单位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谈判评审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7.4签订合同时,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名单须在合同中明确,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谈判评审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和评标组织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中标资格。
谈判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谈判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二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8.5.2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8.5.1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8.5.3异议时未提出的事项,投诉时不予受理;异议、投诉的提出及后续处理须由投标人投标时确定的授权委托代表全程参与,转委托无效。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约谈提出异议、投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构成本谈判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谈判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谈判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无。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谈判评审小组对满足谈判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2.1.1投标人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2.1.2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2.3.2其他要求:无本章第3.2.4条所列情形。
3.1.1谈判评审小组的组成及分工:谈判评审小组可以全部由采购人代表组成,也可以邀请专家参加。
3.1.2谈判评审小组成员应认真研究谈判文件,未在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2.1形式性评审
谈判评审小组根据本章第2.1.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2.2资格评审
谈判评审小组根据本章第2.2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2.3响应性评审
谈判评审小组根据本章第2.3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2.4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不满足谈判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5)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6)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7)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谈判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设置的投标限价的;
(8)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9)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谈判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
(10)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谈判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1)投标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谈判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
(12)未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的;
(16)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18)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9)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辨认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谈判文件的规定认定重大偏差,谈判文件未列明的无效标条款,不得作为否决投标、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3.2.5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委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各项指标均取所有投标报价中相应指标的最大值:
(1)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未规定作为重大偏差的,一律为细微偏差;
(2)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的文字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澄清的基础上按照事实求是地反映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和尽量减少无效投标文件的原则进行补正。
(3)对投标文件中的算术计算错误,按照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的原则进行修正;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金额为准。经过调整后的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经投标单位法人委托人签字确认,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否绝。
3.3.1在评标过程中,谈判评审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谈判评审小组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谈判评审小组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谈判评审小组的要求。
3.3.4 在评标过程中,谈判评审小组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谈判评审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谈判评审小组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3.4.1谈判评审小组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3.4.2当供应商最终谈判报价均不被招标人接受时,谈判失败,由招标人重新组织谈判。
3.4.3当所有报价均与最高限价异常接近,经谈判评审小组认定明显缺乏竞争性时,谈判评审小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由招标人重新组织谈判。
3.4.2如果谈判评审小组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谈判评审小组应当对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判断:有竞争性的,按有效投标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缺乏竞争的,谈判评审小组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3.4.3 谈判评审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